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管辖权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30 10:44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905/2020-00190
- 发文日期
- 2020-03-30
- 公开日期
- 2020-03-30
- 文件编号
- 锡城管发〔2020〕41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城管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城市,乡镇,通知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管辖权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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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管辖权规定》的通知
各区城管局、市支队:
现将《无锡市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管辖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执行。
无锡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3月30日
无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管辖权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旨在解决市、区执法体制改革和执法权力下放后,执法权力边界与行政区域界线之间存在的冲突,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提升执法效能。
第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管辖权原则上以行政区划为基准,综合考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际情况。
各区域执法部门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不得以市场监管、税务、公安户籍、环卫保洁等条线管辖界线为推诿理由。
第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为调查取证、送达需要,可以跨区域向当事人、证人调查取证、送达行政执法法律文书。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即可实施行政处罚,不以违法行为结果产生为必要条件的,违法行为行为发生地、违法行为结果产生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由先立案的执法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行为发生地和违法行为结果产生地执法部门都立案查处的,立案时间以办案系统录入时间为准,后立案执法部门应当予以销案,并主动配合先立案执法部门对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以违法行为结果发生为必要条件的,违法行为行为发生地和违法行为结果产生地跨行政区域的,由违法行为结果产生地执法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行为发生地执法部门应当配合违法行为结果产生地执法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 处于继续状态中的违法行为,跨行政区域的,执法管辖原则上同第五条规定。
属于连续性的违法行为,跨行政区域的,各相关区域执法部门均有管辖权,可以分别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关联行为分别违反不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违反相同法律法规规章中不同条款,且关联行为发生在不同行政区域的,由违法行为属地执法部门管辖。
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关联违法行为,应当告知关联违法行为属地执法部门。如关联违法行为发生在相邻行政区域的,可参照本规定第十一条执行。
第九条 相邻行政区域以城市道路中心线、桥梁等为界线的,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违法行为人从一侧转移至另外一侧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为违法行为的继续状态,执法部门应当继续实施执法行为,并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 相邻行政区域以城市道路中心线、桥梁等为界线的,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违法地点在行政区域界线上,界线两侧执法部门均有管辖权,具体参照本规定第五条执行。
第十一条 相邻行政区域以城市道路中心线、桥梁等为界线的,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如发现行政区域界线另一侧有明显市容违法行为的,基于执法效果考虑,可以跨越行政区域界线执法,但跨越行政区域不得向纵深推进。
执法部门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跨区域执法获取的证据、主体等材料,应当在材料获取后24小时内移交属地执法部门。属地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移交部门。
第十二条 市级执法部门根据本规定建立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管辖争议解决机制,具体工作由市级执法部门法制机构负责。
发生执法管辖权争议的,争议双方首先应当协商确定管辖权。协商不成的,由争议一方书面报告市级执法部门,市级执法部门法制机构按照本规则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级执法部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领导小组讨论后指定。
第十三条 区级执法部门在跨区域执法过程中,认为本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报市级执法部门指定后实施。
第十四条 区级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成立镇(街道)综合执法局的,镇(街道)执法管辖权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指继续状态,是指违法行为成立后,违法状态处于持续当中。因外力原因导致违法行为中止,致使违法目的不能实现,在外力原因消失后继续实施的违法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的继续状态。
本规定所指连续状态,是指违法行为人基于同一违法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相同的违法行为。
本规定所指关联行为,是指同一违法行为人基于同一违法目的而实施的相关联的不同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违反了相同法律法规规章的不同法律条款。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