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管理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发布时间:2025-06-23 16:03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无锡市城市管理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检查标准 | 检查对象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抽取比例 | 抽取数量 | 检查频次 | 实施层级 |
1 | 对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的监管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从事环卫作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金、技术、人员、装备等条件。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 ①工商营业执照原件与所申报单位名称一致,营业执照上显示的经营范围应包含所申报许可项目的内容;②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③申报许可的车辆或设备清单与实物一致;④从业人员身份证和资格证书原件与复印件一致;⑤用工合同、社保清单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 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企业 | 全年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市级:根据检查当月有许可资质的企业数量确定基数,抽取5%的单位进行检查 | 市级:一般5-6家 | 市级:每季度检查一次 | 市级 |
2 | 对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 《无锡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20条、第23条。 | ①运输车辆符合软篷密闭要求;②使用经核准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并随车携带标识;③车辆全程保持密闭,不得沿途滴漏、遗撒;④保持车辆卫星定位、行驶及装卸记录等装置开机并正常运行;⑤建立安全台账。 |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 | 全年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根据抽取时车辆准运证在有效期内的运输单位确定基数,抽查20%的运输单位。 | 市级:一般25家 | 市级:每季度检查一次 | 市级 |
《无锡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27条、第23条。 | ①按照规定设置场区围墙、围挡,硬化场区出入口道路及内部地面;②按照规定安装车牌识别系统,在场区出入口和作业区安装视频监控等智能化设施,并将相关视频影像资料保存六个月以上;③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牌及管理公示牌;④对照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接收建筑垃圾,并对进场建筑垃圾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分类堆放,设置分类堆放标识;⑤场内建筑垃圾及其分拣后的可回收利用物料堆放高度不得超过三米,保持堆体稳定性,并采取防尘措施;⑥不得在转运调配场所利用建筑垃圾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水陆中转运输换装点(码头)的运营管理单位,除遵守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维护作业驳岸等基础设施设备,确保符合通航安全标准,满足中转作业要求;②建立健全并落实水陆中转运输联单制度,建立船舶航行轨迹检查台帐;③接收转运船舶污染物,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④定期对中转运输的建筑垃圾进行抽检,做好台账记录;⑤不接收未取得处置核准的建筑垃圾,以及有毒有害和抽检不合格的建筑垃圾。 |
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运营管理单位 | 全年 | 现场检查 | 全年全覆盖 | 全市39家 | 市级:上半年20家,下半年19家。 | 市级 | ||
《无锡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28条。 | ①按照规定设置场区围墙、围挡,硬化场区出入口道路及内部地面;②按照规定安装车牌识别系统,在场区出入口和作业区安装视频监控等智能化设施,并将相关视频影像资料保存六个月以上;③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牌及管理公示牌;④对照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接收建筑垃圾,并对进场建筑垃圾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分类堆放,设置分类堆放标识;⑤场内建筑垃圾及其分拣后的可回收利用物料堆放高度不得超过三米,保持堆体稳定性,并采取防尘措施;⑥如实记录建筑垃圾来源、种类、数量等信息;⑥设置环境监测设施,按照规定将相关数据实时传输至建筑垃圾监管服务信息平台;⑦在建筑垃圾卸料、上料及处理过程中易产生扬尘的环节,采取抑尘、降尘及除尘措施;⑧不得接收生活垃圾、污泥、疏浚底泥、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和填埋场所运营管理单位 | 全年 | 现场检查 | 全年全覆盖 | 全市9家 | 市级:上半年5家,下半年4家。 | 市级 | ||
3 | 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生活垃圾转运、处理设施场所)的监督检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日常使用的监督检查。 | 生活垃圾转运站、焚烧厂、生活垃圾填埋场、飞灰填埋场等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场所是否存规范运行。 | 环境卫生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 | 全年 | 现场检查 | 转运站10%, 处置终端全年全覆盖 |
转运站2家,处置终端2家 | 半年一次 | 市、县级市城管部门 |
4 |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的监管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分类投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 | ①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设施设置,垃圾桶无满溢;②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设施设置,定期清运垃圾,保持周围无异味或蚊蝇滋生。 |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 全年 | 现场检查 | 市区居民小区半年全覆盖一次;江阴市、宜兴市居民小区每年全覆盖一次 | 每日随机抽查15个左右 | 市区居民小区一年检查两次;江阴市、宜兴市居民小区一年检查一次 | 市、县级市、区城管部门 |
5 | 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监督检查 | 《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通用的信息平台,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①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 ②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③保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设施完好、密闭和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④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与其签订协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 ⑤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公共厕所。 |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 | 全年 | 现场检查 | 市级:随机抽取千分之一 | 市级:一般在3家 | 每季度检查一次 | 市、县级市、区城管部门 |
6 | 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监管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1条、17条。 |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符合规划条件和设置要求,办理许可;落实设施维护保养,无污损、残缺、破损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 |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 全年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级:市级监管对象10% 区级:区级监管对象100% | 市级:不少于11个设施;市(县)、区级:对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全覆盖。 | 市级:每季度抽查一次;市(县)、区级:每季度覆盖一次。 | 市、市(县)、区 |
7 | 对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无锡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公共停车场的标识、标牌、标线、消防等设施是否完好以及停放秩序、环境卫生、动态信息联网等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 公共停车场 | 6月下旬、10月下旬 | 暗查和通过“无锡停车”平台网上检索 | 市级:检查1000个泊位以上的大型公共停车场;区级:检查1000个泊位以下公共停车场 | 市级:不少于5个停车场;市(县)、区级:对区域内公共停车场检查不少于一次 | 市级:检查二次;市(县)、区级:根据工作安排进行日常检查 | 市、市(县)、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