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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管理局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发布时间:2026-02-26 13:23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检查标准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抽取比例

抽取数量

检查频次

1

对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的监管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从事环卫作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金、技术、人员、装备等条件。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市容环卫监督管理相关制度,依法开展执法协作,加强对市容环卫的监督管理。

①工商营业执照原件与所申报单位名称一致,营业执照上显示的经营范围应包含所申报许可项目的内容;②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③申报许可的车辆或设备清单与实物一致;④从业人员身份证和资格证书原件与复印件一致;⑤用工合同、社保清单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企业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5%

5-6家

每季度一次

2

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生活垃圾转运、处理设施场所)的监督检查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日常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市容环卫监督管理相关制度,依法开展执法协作,加强对市容环卫的监督管理。

生活垃圾转运站、焚烧厂、生活垃圾填埋场、飞灰填埋场等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场所是否规范运行。

环境卫生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

现场检查

转运站10%;
处置终端100%。

转运站2家;处置终端1家。

每半年一次

3

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监督检查

《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二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通用的信息平台,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①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 ②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③保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设施完好、密闭和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④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与其签订协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 ⑤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公共厕所。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

现场检查

0.10%

3家

每季度一次

4

对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无锡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对建筑垃圾分类处理行为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符合条件的,城市管理部门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变更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的,运输单位应当向原核准部门申请变更。
第二十三条  建筑垃圾道路运输单位承运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经核准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并随车携带标识;
(二)车辆全程保持密闭,不得沿途滴漏、遗撒;
(三)保持车辆卫星定位、行驶及装卸记录等装置开机并正常运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①运输车辆符合软篷密闭要求;②使用经核准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并随车携带标识;③车辆全程保持密闭,不得沿途滴漏、遗撒;④保持车辆卫星定位、行驶及装卸记录等装置开机并正常运行;⑤建立安全台账。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10%(抽中的运输单位运输车辆按照20%抽取)

13家

每年一次

《无锡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对建筑垃圾分类处理行为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建筑垃圾道路运输单位承运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经核准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并随车携带标识;
(二)车辆全程保持密闭,不得沿途滴漏、遗撒;
(三)保持车辆卫星定位、行驶及装卸记录等装置开机并正常运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所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设施和场所维护管理,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设置场区围墙、围挡,硬化场区出入口道路及内部地面;
(二)按照规定安装车牌识别系统,在场区出入口和作业区安装视频监控等智能化设施,并将相关视频影像资料保存六个月以上;
(三)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牌及管理公示牌;
(四)对照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接收建筑垃圾,并对进场建筑垃圾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分类堆放,设置分类堆放标识;
(五)场内建筑垃圾及其分拣后的可回收利用物料堆放高度不得超过三米,保持堆体稳定性,并采取防尘措施;
(六)不得在转运调配场所利用建筑垃圾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所中的水陆中转运输换装点(码头)的运营管理单位,除遵守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维护作业驳岸等基础设施设备,确保符合通航安全标准,满足中转作业要求;
(二)建立健全并落实水陆中转运输联单制度,建立船舶航行轨迹检查台帐;
(三)接收转运船舶污染物,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
(四)定期对中转运输的建筑垃圾进行抽检,做好台账记录;
(五)不接收未取得处置核准的建筑垃圾,以及有毒有害和抽检不合格的建筑垃圾。

①按照规定设置场区围墙、围挡,硬化场区出入口道路及内部地面;②按照规定安装车牌识别系统,在场区出入口和作业区安装视频监控等智能化设施,并将相关视频影像资料保存六个月以上;③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牌及管理公示牌;④对照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接收建筑垃圾,并对进场建筑垃圾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分类堆放,设置分类堆放标识;⑤场内建筑垃圾及其分拣后的可回收利用物料堆放高度不得超过三米,保持堆体稳定性,并采取防尘措施;⑥不得在转运调配场所利用建筑垃圾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运营管理单位

现场检查

100%

全市14家(江阴2家,宜兴3家,市区9家)

每年不超过二次

水陆中转运输换装点(码头)的运营管理单位,除遵守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维护作业驳岸等基础设施设备,确保符合通航安全标准,满足中转作业要求;②建立健全并落实水陆中转运输联单制度,建立船舶航行轨迹检查台帐;③接收转运船舶污染物,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④定期对中转运输的建筑垃圾进行抽检,做好台账记录;⑤不接收未取得处置核准的建筑垃圾,以及有毒有害和抽检不合格的建筑垃圾。


《无锡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对建筑垃圾分类处理行为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八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和填埋场所的运营管理单位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记录建筑垃圾来源、种类、数量等信息;
(二)设置环境监测设施,按照规定将相关数据实时传输至建筑垃圾监管服务信息平台;
(三)在建筑垃圾卸料、上料及处理过程中易产生扬尘的环节,采取抑尘、降尘及除尘措施;
(四)不得接收生活垃圾、污泥、疏浚底泥、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①按照规定设置场区围墙、围挡,硬化场区出入口道路及内部地面;②按照规定安装车牌识别系统,在场区出入口和作业区安装视频监控等智能化设施,并将相关视频影像资料保存六个月以上;③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牌及管理公示牌;④对照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接收建筑垃圾,并对进场建筑垃圾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分类堆放,设置分类堆放标识;⑤场内建筑垃圾及其分拣后的可回收利用物料堆放高度不得超过三米,保持堆体稳定性,并采取防尘措施;⑥如实记录建筑垃圾来源、种类、数量等信息;⑥设置环境监测设施,按照规定将相关数据实时传输至建筑垃圾监管服务信息平台;⑦在建筑垃圾卸料、上料及处理过程中易产生扬尘的环节,采取抑尘、降尘及除尘措施;⑧不得接收生活垃圾、污泥、疏浚底泥、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运营管理单位

现场检查

100%

11家

每年不超过二次

5

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监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市容环卫监督管理相关制度,依法开展执法协作,加强对市容环卫的监督管理。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符合规划条件和设置要求,办理许可;落实设施维护保养,无污损、残缺、破损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0%

12个项目

每年一次

6

对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无锡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城市管理部门是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是公共停车场安全责任主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制定完善的经营管理、车辆停放、设施维护保养、环境卫生等管理制度;
(二)保持停车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清晰、准确、完好和消防等各种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明示停车场名称、车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事项,收费停车场还应当明示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免费时间等信息;
(四)将停车泊位及使用情况等停车场动态信息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平台实时共享;
(五)提供合法的收费票据;
(六)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其他有关公共停车管理服务规定。
第三十八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共停车场的标识、标牌、标线、现场消防器材等设施是否完好;停放秩序、环境卫生、动态信息联网等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大型公共停车场(泊位数1000个以上)

现场检查

100%

7个项目

每半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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