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修复告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3-13 11:26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各市(县)、区城管局,市执法监督局: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信用修复工作,切实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引导失信主体及时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根据《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5〕22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依法依规、应告尽告”原则,将信用修复相关政策精准告知信用主体,帮助信用主体明晰自身权利与义务,推动行政执法和信用修复有效衔接,助力构建诚信、守序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告知对象
被行政处罚的对象,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及自然人等。
三、告知内容
(一)失信信息详情。告知信用主体失信行为类型、认定依据、失信信息公示平台、公示期限及最短公示期,确保信用主体清晰了解自身失信情况。
(二)修复流程与渠道。告知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网址,需满足的核心条件,包括已全面履行法定义务、足额缴纳罚款、彻底纠正违法行为、作出真实有效的信用承诺,且达到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限等。
四、告知方式
对失信主体,采取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同时书面送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醒函》方式,由信用主体签字确认,留存送达回执,确保告知可追溯、可核查。
五、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部门、单位要严格落实“谁处罚、谁认定、谁告知,谁修复”原则,明确专案专人负责信用修复告知工作。
(二)规范告知流程。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规范告知内容、方式和流程,确保告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误导信用主体,严禁擅自增设修复条件、收取相关费用。
(三)提升服务质效。主动靠前服务,及时解答信用主体疑问,协助准备修复材料,推动信用修复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附件: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醒函
无锡市城市管理局
2026年3月4日
附件
(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醒函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5〕2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本单位将于近期公开本次行政处罚信息,并可能逐级推送至“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网站。公示期间将可能对你单位造成一定影响。
二、根据《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规定,你单位此次行政处罚信息涉及:
☐轻微失信,原则上不予公示;
☐一般失信,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为1年;
☐严重失信,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为3年。
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且届满最短公示期后,信用主体可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三、信用修复所需条件、材料和修复流程以及进度查询可访问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了解。
四、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积极帮助并指导你单位开展信用修复工作。信用修复联系人: ,联系电话: 。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