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管理办法 (修订版)
发布时间:2021-12-24 14:04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905/2021-00826
- 发文日期
- 2021-12-24
- 公开日期
- 2021-12-24
- 文件编号
- 无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城市管理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城市,乡镇,文件
- 内容概述
- 无锡市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管理办法(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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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条 为有效监管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提升诚信无锡建设水平,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和无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等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归集、上报并依法依规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是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发现并处理的行政相对人各种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条 对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实行分类分级科学监管,坚持公平公正适度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由各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认定。
第六条 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按照失信程度划分为2个等级,分别是一般失信和较重失信。
第七条 对失信程度的认定以法定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为依据。
第八条 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被实施有效行政处罚的,记录为一般失信主体;拒绝履行处罚决定而被强制执行的,记录为较重失信主体。
第九条 一般失信记录有效期为1年,较重失信记录有效期为2年。
第十条 失信行为记录经无锡市城市管理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生成后,系统自动采取短信提醒方式对失信主体予以告诫,同步按照“双公示”要求在信用官网公示。记录为较重失信主体的,在无锡城管官网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不得滥用。对于属于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明确不得公开的信息,应当采取安全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 建立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认定及修复仲裁制度,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分别成立城市管理失信行为认定及修复仲裁委员会,对失信行为认定异议申请及信用修复申请进行裁定。
第十三条 失信主体对失信认定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认定部门提出异议申请,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书面回复申请人。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认定部门应及时报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更正。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记录的有效性。
第十四条 列入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记录的失信主体,在失信记录有效期内,可以按照一定条件、相应程序申请实施信用修复。但有以下情形的,有效期内不可实施信用修复:
1、一般失信记录公示期未满3个月的;
2、较重失信记录公示期未满6个月的;
3、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
第十五条 信用修复的程序:
失信主体通过信用无锡官网自主申请,经规范性审查后,流转至原失信认定部门处理。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记录的失信主体提出申请修复的,原失信认定部门修复完成后,由市级主管部门对照本办法相关要求,负责在城市管理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对原失信记录予以变更。
镇街综合执法部门依据所赋权的城管领域行政处罚,由镇街失信认定部门负责依法依规修复,修复完成后报上级城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信用修复的方式:
失信主体(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失信个人)参加由所在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的城管志愿者活动(义务劳动、公益宣传等);失信主体参加由所在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学习,经考核成绩合格;失信主体因突发事件中见义勇获得县(市)级以上表彰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