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无锡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7-18 17:51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关于召开《无锡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无锡市城市管理局定于2022年7月下旬召开《无锡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立法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名参加立法听证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根据《无锡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送审稿)》(附件)的内容,决定就下列事项进行听证:
1、送审稿第十二条规定,“城市主次干路、行人交通量较大的道路沿线、住宅小区、车站、码头、机场、地铁、医院、旅游景区、公园绿地、商业综合体、农贸市场、机关单位、工业园区对外开放区域等公共场所应当根据规划相关要求配套设置公厕”的规定是否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
2、送审稿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建设改造农贸市场、城市综合体、住宅小区、特色街区以及其他城市建设、城市更新项目中涉及公厕新改建的,设计方案论证时应当听取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意见”的规定是否合法合理?
3、送审稿第十五条规定,“新建、改(扩)建公厕应当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合理设置男女厕位比例,适当提高女性厕位数量,确保在商业街、餐饮场所、公共文体活动场所、公共交通枢纽休息场所、公园及旅游景点等人流量集中场所女性厕位和男性厕位的比例不小于 2:1,其他公共厕所女性厕位与男性厕位比例可为 3:2”的规定是否必要且合理?
4、送审稿第十八条规定,“应当设置公厕而未设置的,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补建。原有配套建设的公厕不符合现行公厕相关建设标准的,鼓励支持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立即整改。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立即整改的,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在整体建筑改造时同步对公厕进行升级改造”的规定是否必要且合理?
5、送审稿第十九条规定,“大型停车场、农贸市场、加油站等公共场所设置的公厕以及新建、改(扩)建环卫公厕应当达到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中二类及以上标准,不得设置旱厕、简厕。鼓励商业街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园绿地、大型商超等环境要求高的区域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建设一类公厕。”的规定是否合法合理?
6、送审稿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封闭公厕或者改变公厕用途。确需迁移、拆除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按现行标准复建或移建”的规定是否合法合理?
7、送审稿第二十三条规定,“中高考期间、建设工地或者利用公共场地举办大型展览、展销等活动,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临时厕所。工程竣工或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的规定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必要?
8、对送审稿的其他意见、建议。
二、听证陈述人和听证旁听人
(一)听证陈述人是听证机构确定的在听证会上对听证事项陈述事实、提供信息、发表意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
本次听证陈述人确定为14名。其中:1、社会公众2人;2、加入厕所联盟单位代表2人;3、街道(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代表各1人;4、农贸市场管理单位、工业园区管理单位2人;5、相关专家学者2人;6、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2人。
(二)听证旁听人是在现场参加听证会的旁听人员,可以向听证机构提交与本次听证事项相关的书面意见。本次听证会确定听证旁听人10名。
(三)报名条件,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代表不同利益群体,并遵守听证会规定,可报名作为听证陈述人或者听证旁听人。
三、听证会报名
(一)报名作为听证陈述人、听证旁听人参加听证会的公民和单位代表,请填写公民报名基本情况表、单位报名基本情况表并以电子邮件发送至无锡市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处邮箱:scgjzcfgc@163.com。
(二)报名时请一并提交对听证事项的书面意见,表明对听证事项所持观点和意见。
(三)报名截止时间:2022年7月26日17时
无锡市城市管理局将根据报名情况确定听证陈述人、听证旁听人,并向确定的听证陈述人和听证旁听人发送听证会书面通知。
报名联系电话:(0510)85020703
附件:1、《无锡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送审稿)》
2、公民报名基本情况表
3、单位报名基本情况表
无锡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附件1:无锡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送审稿)0705.doc 附件2:公民报名基本情况表(1).docx 附件3:单位报名基本情况表(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