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2-10 10:30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905/2023-00630
- 发文日期
- 2023-02-10
- 公开日期
- 2023-02-10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城市,乡镇,办法
- 文件链接
- 内容概述
- 《无锡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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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无锡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2022年无锡市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已经2022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 1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3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厕所革命”作出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对推进“厕所革命”作出了系列部署,市委、市政府连续多年把“厕所革命” 列入民生实事予以推进,自2019年我市实施“厕所革命”以来,公共厕所数量、硬件设施、卫生管理等都有了明显提升,目前无锡市区有环卫公厕933座,其中一类公厕175座,二类公厕592座,二类及以上公厕比例达到82%;市区投用旅游厕所685座,其中AAA级厕所120座;推进社会公厕对外开放,开放联盟厕所1100余座;全市现有农厕3500多座,全部达到三类以上,并于2021年实现每个行政村建成一座二类以上公厕的目标。但对照全国文明典范城市等相关要求和标准,我市公共厕所建设管理中仍然存在着局部区域数量不足、布局不合理、维护管理标准不统一等问题,部分农贸市场、加油站配建的社会公厕还存在管理责任不明确、硬件设施不齐全、卫生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因此,通过制定本《办法》,从制度层面保障公厕建设管理,有助于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主要依据和过程
《办法》的制定,主要依据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公厕管理办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参照了苏州、武汉、杭州、长春、成都等地的公厕管理办法以及《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公共厕所卫生规范》、《无锡市环卫公厕建设与管理技术导则》等标准。
按照市政府2022年政府规章制定计划,2022年年初市城管局成立了立法起草小组,组织专门力量进行了前期调研,认真梳理了当前公共厕所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起草了初稿,先后征求相关部门、各区城管局、社会公众意见,并组织了立法风险评估,召开了立法听证会、进行了部门合法性审查等。另外,对文本中涉及男女平等的内容,市妇联组织开展了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市司法局对《办法》送审稿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书。市城管局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32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并对公厕进行分类。《办法》在公厕定义和类别上,参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将公厕界定为在公共场所独立设置或者附设于其他建筑物,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包括环卫公厕和社会公厕。明确了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旅游厕所、农村厕所的建设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明确了公厕建设和管理维护资金投入责任主体。《办法》规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厕建设、管理和维护的资金投入。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拓宽多元化投资渠道,鼓励通过政企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资金和力量参与环卫公厕的建设和管理。
(三)解决公厕规划设置和建设落地问题。《办法》规定,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编制公厕规划,作为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定期对公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公厕建设计划的编制依据。
同时,土地招拍挂或者协议出让时,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要求,将公厕建设纳入土地规划设计要求。在建成的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新建公厕的,由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政园林、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协商明确公厕位置,按规定进行审批。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建设项目方案论证时,涉及公厕建设的,应当听取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意见。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配套建设的公厕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建设资金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在建设标准方面,《办法》规定,新改扩建环卫公厕应当达到二类及以上标准。鼓励商业街区、重要公共设施等环境要求高的区域建设一类公厕。《办法》规定,公厕设计应适当提高女性厕位数量,人流量集中场所女性厕位和男性厕位的比例应当不小于二比一。公厕设计应当注重人性化和隐私保护,按照规定设置轮椅坡道、扶手抓杆等无障碍设施设备,满足特殊人群如厕需求。
(四)规定了应当设置公厕的场所。《办法》规定,主要交通干道两侧、广场、车站、码头、机场、医院、文体场馆、旅游景点、开放式公园、大型公共绿地、商业综合体、市场、有一定规模的住宅小区、机关事业单位等人流聚集公共场所的对外开放区域以及工业园服务配套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厕。
(五)规定了公厕的维护管理和服务要求。为保证公共厕所维护管理质量,提高公共厕所环境卫生水平,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公厕的保洁和维护标准。在使用方面,具备条件的环卫公厕提供24小时开放服务或设置24小时男女通用厕间。同时明确了公厕指引服务、标志标识设置、维护和保洁要求。
(六)规定了临时厕所配置相关要求。《办法》规定,用于减灾避险的应急场所应当预留应急公厕用水、用电、排污管接驳口,做好临时厕所等设备材料的储备,遇有突发事件,及时提供应急服务。建设工地、中高考等大型考试或者举办大型商业、文化、体育等活动,相关场所及附近没有公厕或者现有公厕不能满足如厕需求的,属地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相关单位应当设置临时厕所。施工、考试、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
(七)法律责任方面。公厕属于环境卫生设施,适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法律责任。鉴于法律责任已有相关法律规定,没有设定罚款等处罚,而是援引有关法律规定,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人大发布了新修订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违反环境卫生设施管理规定的处罚条款同样适用公厕管理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