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苏锡经城执〔2024〕250号)
发布时间:2024-09-23 12:48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张海容:
经查,你(公民身份号码为:511322********4740)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处以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无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锡经城执罚决〔2024〕250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来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请你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梁溪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周新苑三期436号太湖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85074123
无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