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完成情况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4-17 14:27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关于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完成情况的公示
《无锡市贯彻落实第二轮第三批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明确的第二十八项整改事项已整改完成。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等文件要求,现将该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公示如下:
一、整改事项
无锡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通过水陆中转运输处置建筑垃圾(渣土)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通知(试行)》要求,建筑垃圾转运换装点运输船舶实行备案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强化对换装点的监督管理,加强水上运输船舶的执法监管。督察发现,无锡市交通部门对建筑垃圾水陆转运换装点以及运输船舶放任不管。新吴区、经开区两个换装点2024年以来共使用316艘未备案船舶运输渣土,无法掌握渣土处置去向,其中新吴区换装点未备案船舶约占六成。
责任单位
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新吴区委、区政府,无锡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
验收单位
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
四、整改目标
督促换装点履行主体责任,制定并落实运输船舶动态报备制度以及运输船舶联单管理制度,运输船舶应备尽备,规范船舶去向。
五、整改时限
2024年12月底前。
六、整改措施
(一)实行运输船舶动态报备制度。建筑垃圾(渣土)换装 点所有权人或管理权人在装载建筑垃圾(渣土)前,将船舶运输 相关信息上传市建筑垃圾监管平台进行报备,同时平台向市交通 运输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开放端口。在建筑垃圾监管平 台正式运行之前,通过建立微信群方式,建筑垃圾(渣土)换装点所有权人或管理权人将相关信息上传群内,监管部门根据职责 实施联合监管。
(二)压实换装点主体责任。督促建筑垃圾(渣土)换装点必须使用报备的船舶从事渣土运输,并运输至备案的消纳场所进行处置;督促建筑垃圾(渣土)换装点完善渣土船舶运输台账资料,对拟靠泊船舶的备案情况进行核查,没有备案的船舶一律不准靠泊;拍摄船舶装载前空船水印相机和装载完成后水印相机照片存档;船舶抵达备案消纳点后水印相机拍照存档;渣土船舶运输全过程的航行轨迹截图存档。督促建筑垃圾(渣土)换装点做好现场船舶调度,加强作业停泊秩序管理。
(三)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关于通过水陆中转运输处置建筑垃圾(渣土)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通知(试行)》(锡城管发〔2018〕72号)进行修订,市和市(县)区二级城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船舶的监管,抽查渣土运输船舶的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货物适装、备案情况、污染防治情况,抽核渣土船舶运输全过程航行轨迹信息。对擅自使用未备案船只运输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联合查处。
七、整改完成情况
(一)实行运输船舶动态报备制度,通过建立微信群方式,建筑垃圾(渣土)换装点所有权人或管理权人将相关信息上传群内,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实施联合监管。
(二)经开区瑞景建筑垃圾(渣土)水陆中转运输换装点已停止运行,现场设施设备均已拆除;新吴区高新物流换装点建立健全水陆换装点运输备案管理机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从源头、检测、运输、装卸和消纳等各环节入手,完善各项操作流程和制度,实现全过程闭环监管,并由专人负责落实。
(三)强化多方联通,市城市管理局联合市交通运输局印发实施《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渣土)水陆中转运输换装点(码头)设置管理的通知》(锡交联发〔2024〕11号),规范建筑垃圾水陆中转运输管理。交通运输执法部门重点核查运输船舶适航性、船员资质、货物装载、备案情况及防污措施,追踪航行轨迹,对违规使用未备案船舶行为开展联合执法,确保运输全过程合规可控。
如对该问题整改完成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5年4月17日至2025年4月29日)向无锡市城市管理局反映。
监督电话:0510—85857225
电子邮箱:wxcgjhwc@126.com。
无锡市城市管理局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