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频次和上限
发布时间:2025-06-18 16:42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检查频次和上限
环境卫生设施(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日常使用的单位5次(省级1次+市县4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企业13次(省级1次+市县12次);对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单位13次(省级1次+市县12次);对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单位13次(省级1次+市县12次);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的单位13次(省级1次+市县12次);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单位13次(省级1次+市县12次);市容环卫责任人13次(省级1次+市县12次)。
专项检查应履行批准、备案、公布程序,检查频次上限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要求执行。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以及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