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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发布时间:2025-06-24 08:59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序号

事项名称

行政执法类型

设定依据

实施层级

1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6条、第62条。《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15条、第39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6条、8条、9条、10条、12条、14条、15条。《无锡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16条、第23条、第27条、第28条。

市级、县级

2

对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的监管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8条、第50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17条、第18条、第19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7条。

市级、县级

3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的监管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9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16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3条、24条、25条、26条、27条、34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0条、第42条。

市级、县级

4

对迁移、拆除、关闭环卫设施的监管

行政检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2条

市级、县级

5

对市容环卫责任人履行市容环卫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3条、24条、25条、26条、27条、34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0条

市级、县级

6

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监管

行政检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1条、17条.

市级、县级

7

对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无锡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38条。

市级、县级

8

对相对集中到城管部门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十条

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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