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发布时间:2025-06-24 08:59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序号 |
事项名称 |
行政执法类型 |
设定依据 |
实施层级 |
1 |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6条、第62条。《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15条、第39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6条、8条、9条、10条、12条、14条、15条。《无锡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16条、第23条、第27条、第28条。 |
市级、县级 |
2 |
对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8条、第50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17条、第18条、第19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7条。 |
市级、县级 |
3 |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9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16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3条、24条、25条、26条、27条、34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0条、第42条。 |
市级、县级 |
4 |
对迁移、拆除、关闭环卫设施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2条 |
市级、县级 |
5 |
对市容环卫责任人履行市容环卫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3条、24条、25条、26条、27条、34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0条 |
市级、县级 |
6 |
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1条、17条. |
市级、县级 |
7 |
对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无锡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38条。 |
市级、县级 |
8 |
对相对集中到城管部门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十条 |
市级、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