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管理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发布时间:2025-06-24 09:16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无锡市城市管理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检查标准 |
检查对象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抽取比例 |
抽取数量 |
检查频次 |
实施层级 |
1 |
对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的监管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从事环卫作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金、技术、人员、装备等条件。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
①工商营业执照原件与所申报单位名称一致,营业执照上显示的经营范围应包含所申报许可项目的内容;②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③申报许可的车辆或设备清单与实物一致;④从业人员身份证和资格证书原件与复印件一致;⑤用工合同、社保清单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
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企业 |
全年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市级:根据检查当月有许可资质的企业数量确定基数,抽取5%的单位进行检查 |
市级:一般5-6家 |
市级:每季度检查一次 |
市级 |
2 |
对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
《无锡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20条、第23条。 |
①运输车辆符合软篷密闭要求;②使用经核准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并随车携带标识;③车辆全程保持密闭,不得沿途滴漏、遗撒;④保持车辆卫星定位、行驶及装卸记录等装置开机并正常运行;⑤建立安全台账。 |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 |
全年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根据抽取时车辆准运证在有效期内的运输单位确定基数,抽查20%的运输单位。 |
市级:一般25家 |
市级:每季度检查一次 |
市级 |
《无锡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27条、第23条。 |
①按照规定设置场区围墙、围挡,硬化场区出入口道路及内部地面;②按照规定安装车牌识别系统,在场区出入口和作业区安装视频监控等智能化设施,并将相关视频影像资料保存六个月以上;③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牌及管理公示牌;④对照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接收建筑垃圾,并对进场建筑垃圾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分类堆放,设置分类堆放标识;⑤场内建筑垃圾及其分拣后的可回收利用物料堆放高度不得超过三米,保持堆体稳定性,并采取防尘措施;⑥不得在转运调配场所利用建筑垃圾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
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运营管理单位 |
全年 |
现场检查 |
全年全覆盖 |
全市39家 |
市级:上半年20家,下半年19家。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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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28条。 |
①按照规定设置场区围墙、围挡,硬化场区出入口道路及内部地面;②按照规定安装车牌识别系统,在场区出入口和作业区安装视频监控等智能化设施,并将相关视频影像资料保存六个月以上;③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牌及管理公示牌;④对照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接收建筑垃圾,并对进场建筑垃圾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分类堆放,设置分类堆放标识;⑤场内建筑垃圾及其分拣后的可回收利用物料堆放高度不得超过三米,保持堆体稳定性,并采取防尘措施;⑥如实记录建筑垃圾来源、种类、数量等信息;⑥设置环境监测设施,按照规定将相关数据实时传输至建筑垃圾监管服务信息平台;⑦在建筑垃圾卸料、上料及处理过程中易产生扬尘的环节,采取抑尘、降尘及除尘措施;⑧不得接收生活垃圾、污泥、疏浚底泥、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和填埋场所运营管理单位 |
全年 |
现场检查 |
全年全覆盖 |
全市9家 |
市级:上半年5家,下半年4家。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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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生活垃圾转运、处理设施场所)的监督检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日常使用的监督检查。 |
生活垃圾转运站、焚烧厂、生活垃圾填埋场、飞灰填埋场等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场所是否存规范运行。 |
环境卫生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 |
全年 |
现场检查 |
转运站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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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运站2家,处置终端2家 |
半年一次 |
市、县级市城管部门 |
4 |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的监管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分类投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 |
①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设施设置,垃圾桶无满溢;②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设施设置,定期清运垃圾,保持周围无异味或蚊蝇滋生。 |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
全年 |
现场检查 |
市区居民小区半年全覆盖一次;江阴市、宜兴市居民小区每年全覆盖一次 |
每日随机抽查15个左右 |
市区居民小区一年检查两次;江阴市、宜兴市居民小区一年检查一次 |
市、县级市、区城管部门 |
5 |
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监督检查 |
《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通用的信息平台,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①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 ②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③保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设施完好、密闭和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④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与其签订协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 ⑤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公共厕所。 |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 |
全年 |
现场检查 |
市级:随机抽取千分之一 |
市级:一般在3家 |
每季度检查一次 |
市、县级市、区城管部门 |
6 |
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监管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1条、17条。 |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符合规划条件和设置要求,办理许可;落实设施维护保养,无污损、残缺、破损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 |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
全年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级:市级监管对象10% 区级:区级监管对象100% |
市级:不少于11个设施;市(县)、区级:对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全覆盖。 |
市级:每季度抽查一次;市(县)、区级:每季度覆盖一次。 |
市、市(县)、区 |
7 |
对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无锡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公共停车场的标识、标牌、标线、消防等设施是否完好以及停放秩序、环境卫生、动态信息联网等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
公共停车场 |
6月下旬、10月下旬 |
暗查和通过“无锡停车”平台网上检索 |
市级:检查1000个泊位以上的大型公共停车场;区级:检查1000个泊位以下公共停车场 |
市级:不少于5个停车场;市(县)、区级:对区域内公共停车场检查不少于一次 |
市级:检查二次;市(县)、区级:根据工作安排进行日常检查 |
市、市(县)、区 |